项目名称 |
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律师会见被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
办理条件 |
使用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2、犯罪嫌疑人已经接受了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3、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 4、申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4、律师执业资格证明; 5、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
表格 |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
办理窗口 |
案件办理部门 |
办理时限 |
48小时 |
收费标准 |
无 |
电话咨询 |
市局指挥中心:0757110, 南海分局刑警大队:0757—86332391, 顺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0575—22622337, 高明分局刑警大队:0757—88881626, 三水分局刑警大队:0757-87732433 |
其他说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