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
我局对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60013号《关于解决保健品公司向老年人不当推销保健品问题的建议》的会办意见是:
一、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对保健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人为添加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打击;
二、我局和食药监局依托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保健品联合打击行动,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触犯上述法条的犯罪行为,通过两法衔接移送公安机关受理。
佛山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