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精神,经我市政府同意,我局从2015年8月10日起对全市小孩出生登记入户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小孩出生登记时不再进行计生审查,办理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1,也可参阅“game36528365365”网站的办事指南。为了避免群众扎堆办理,我局拟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处理小孩出生未入户问题,按小孩的年龄段制定了集中办理小孩出生登记时间安排表(见附件),请需要办理小孩出生登记入户业务的市民按照安排表的时间前往办理。调整后的出生登记入户政策长期有效,集中处理期过后,全面放开办理。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出生登记业务规范
(一) 正常情形小孩出生登记
1、 结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结婚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离婚的跟随抚养权属方登记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父母离婚的,只需提供入户方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3] 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 出生医学证明。
[5]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 特殊情形小孩出生登记
2、 非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非婚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 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4]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并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5]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 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
[7]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小孩父母双方的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4] 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5]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6] 单独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7]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 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9]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 出生医学证明。
[4] 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5] 父母双方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 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9]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 父母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 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4] 出生医学证明。
[5] 父(母)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 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应办理出生登记后随父母迁移。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出生登记,属政策内生育的可申请入户。迁移户口过程中故意隐瞒生育情况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户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3] 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4] 出生医学证明。
[5] 广东省内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东省外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同时提供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6]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 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2] 按要求填写的《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3] 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4] 入户子女入境证件。
[5] 父母的结婚证。
[6]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7]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8]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2] 凭审批结果办理入户或通知不办理入户
8、 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 申请人携同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3]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 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大使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6] 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7] 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8]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9]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9、 弃婴出生入户
(1) 审核条件
我市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3] 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4] 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5]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承诺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2]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三) 出生登记注意事项
1、 小孩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随父母姓氏之外第三方姓的,需提交随第三方姓的证明材料。
2、 小孩的姓名应当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
3、 小孩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并同时到场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4、 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
5、 父母属挂靠户的,需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 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 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的,需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
8、 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9、 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
佛山市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小孩出生登记时间安排表
日期 |
办理对象 |
8月10日 |
2007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8月11日 | |
8月12日 | |
8月13日 | |
8月14日 | |
8月17日 |
2008年、2009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8月18日 | |
8月19日 | |
8月20日 | |
8月21日 | |
8月24日 |
2010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8月25日 | |
8月26日 | |
8月27日 | |
8月28日 | |
8月31日 |
2011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9月1日上午 | |
9月2日 | |
9月6日 | |
9月7日 | |
9月8日 |
2012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9月9日 | |
9月10日 | |
9月11日 | |
9月14日 | |
9月15日 |
2013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9月16日 | |
9月17日 | |
9月18日 | |
9月21日 | |
9月22日 |
2014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9月23日 | |
9月24日 | |
9月25日 | |
9月28日 | |
9月29日 |
2015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 |
9月30日 | |
10月8日上午 | |
10月9日 | |
10月10日 |
注:1、出生登记入户与计生审核脱钩政策长期有效。为了疏导办理人群,此表只用于2015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集中处理期间执行(其中9月1日下午、10月8日下午核对档案不办理),10月12日后全面放开办理。 |
2、按照规定,除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大学学生集体户口外,小孩须随父亲或母亲入户。如果之前已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其他地方办理了虚假户口的,必须先注销虚假户口出具注销证明,才能随父亲或母亲入户。 |
3、办理出生登记所需材料请参阅“game36528365365”网站的办事指南。 |
4、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 |
佛山市公安局
2015年8月5日